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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业务初探

发布: 建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5年05月21日

   作者:单建国

       车险反欺诈业务只是整个保险领域反欺诈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火灾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财产监管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很多其他保险领域,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欺诈行为。
       一、车险欺诈的现状、成因及危害
  1.车险欺诈的现状

  车险欺诈的概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相关机构、个人,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车辆的实际情况,或故意歪曲、掩盖事实真相,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来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给付请求的行为。
  据媒体报道,美国每年的车险欺诈的赔款金额占车险总赔款金额的17%〜20%,而在国内,车险骗赔的比例大概在20%〜30%。
  近年来,车险欺诈出现团伙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新特征。
  首先是车险欺诈出现团伙化特征。骗保的主体由过去常见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一的自然人主体,发展成为今天的专业团伙,团伙中既有被保险人自然人主体,又有汽车修理厂、4S店、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法人主体,团伙成员之间有分工配合。
  其次是车险欺诈手段的专业化。上述汽车修理厂等相关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利用相关专业知识,采取一条龙方式,精心策划、分工负责、合谋欺诈;有些保险欺诈案件还有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参与内外勾结作案。
  第三是车险欺诈出现职业化的特征。这些参与车险欺诈的团伙,不再满足于偶尔进行的一两次车险欺诈的非法获利,而是长期以车险欺诈为职业,甚至为了骗取赔偿而精心设计、制造交通事故。
  根据监管部门的统计,2013年车险市场全线亏损,46家产险公司,亏损65亿元人民币。如果按照20%比例计算,应当有13亿元是被车险欺诈骗赔的。从这一数字可见,车险欺诈的现状形势严峻。
  
  2.车险欺诈的成因分析
  车险欺诈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被保险人受利益或贪欲的驱使铤而走险;(2)被保险人法律意识淡薄;(3)没有健全的车险反欺诈机制;(4)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社会诚信体系;(5)保险公司理赔管理不规范,存在漏洞;(6)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7)有关部门对车险欺诈打击力度不够,一些从事车险欺诈的单位和个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8)对于一些车险欺诈案件,因为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保险公司给予了赔偿,或者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造成一些人心存侥幸;等等。从实际发生的车险欺诈案件看,上述多种原因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车险欺诈的最主要成因还是被保险人受贪欲的驱使,为了获取不当利益。
  
      3.车险欺诈的危害及做好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工作的意义
  车险欺诈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性。(1)车险欺诈直接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保险公司赔款额的增加和利润的减少。(2)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调整保险费率时赔付率是重要的依据,由于欺诈造成的损失也计算在赔付范围内,造成赔付率上升,车险费率便会相应地上调,这样从长期来看,由于少数人的车险欺诈行为造成了广大遵纪守法的被保险人多支付了保费。(3)车险欺诈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4)车险欺诈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保险业的最大诚信原则,这种严重的诚信缺失,造成保险业道德风险频发,败坏了社会风气。(5)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历来高度重视车险反欺诈工作。2013年5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车险反欺诈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1)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车险反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2)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车险领域欺诈行为。(3)健全机制,加强反欺诈的行业协作。(4)提升技术,推动车险欺诈信息共享。(5)积极探索,认真总结车险反欺诈的经验做法。
  根据保监会的官方数据,当前车险业务已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70%,车险市场的规范、稳定、健康发展是整个财产险市场规范、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
  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好车险市场的反欺诈工作,建立车险反欺诈的长效机制,不仅是保险行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律师介入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业务的必要性、方法及意义
  1.律师介入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的必要性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员,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为保险公司的车险反欺诈业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保险公司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以往律师参与车险反欺诈业务,大多是事后介入,主要是在诉讼阶段以担任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方式参与。在律师介入时,保险公司已经完成查勘、定损、案件研究分析等基础工作。律师介入的时间较晚,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随着车险欺诈活动出现的团伙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特点,造成了案情的复杂化和反欺诈工作的难度增加,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车险欺诈、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可能发生的诉讼风险评估、调查取证、案件讨论等每个环节都涉及到法律问题,需要有律师参与出谋划策和保驾护航,客观情况要求保险公司一方应当及早地委托作为法律专业人员的律师提前参与到车险反欺诈工作当中。
  
  2.通过3个成功拒赔的案例,谈律师介入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业务的方法
  案例一:夏利车与尼桑车发生剐蹭后造成尼桑车撞树索赔案。
  2010年11月,夏利车主到保险公司交纳了1700元的保险费,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等。投保后不到半年时间内3次出险,3起案件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疑点,索赔数额都在几千元,最终保险公司因为未能调查到足够的证据,只好都予以赔偿。
  2011年5月,被保险人夏利车的车主第四次报案,称自己驾驶夏利车与一辆尼桑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剐蹭后尼桑车撞树,交通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利车主负全责。
  保险公司派查勘人员到事故现场及事故车辆停放的修理厂进行查勘核实工作后发现,事故现场路边一棵很粗的柳树被撞得树皮脱落,尼桑车前部已经撞成凹型,双气囊爆出,但奇怪的是:如此严重的撞击竟然无人伤亡。三者方驾驶的尼桑车是2001年出厂的老旧进口车型,该车在未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二手车市场的价格也不会超过5万元,如果维修,维修费用远大于该车的现有市场价值,修理厂计算的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数额为19万余元。三者方表示断然拒绝推定全损,坚决要求修理。
  保险公司研究后认为,夏利车在半年内4次出险已经很不正常,该起案件存在车险欺诈的嫌疑。保险公司高度重视此案,提出请律师参与现场查勘,提前介入此案。
  笔者在了解案情后,首先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过仔细观察,果然发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疑点:事发现场地面上的刹车痕迹比较乱,有重叠的,有交叉的,而且方向不完全一致,明显不是一次形成的。我们对此证据进行了现场拍照。针对这个重大发现,我们研究分析后一致认为,混乱的刹车痕迹绝不可能是一次形成的,这证明,这起事故不是一个偶然发生的意外交通事故,明显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这是本案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知己知彼才能把握主动。于是我们又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设想,对方可能会作何种辩解。对方最有可能的辩解是主张刹车痕迹交叉或重叠是因为在尼桑车发生事故后又有其他车辆也在同样的位置发生了同样的事故。
  笔者认为虽然其他车辆在同样的位置发生同样的事故的概率非常低,但是这种情况毕竟不是等于零,所以,应当对地面上的轮胎交叉及重叠的痕迹做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是尼桑车留下的刹车痕迹。于是笔者及时的建议保险公司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介入此案。
  委托了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结论认为:现场交叉、重叠的刹车痕迹均与该尼桑车对应的左前轮轮胎的花纹相符,且不是一次运动形成的。这至少证明两点:一是地面的痕迹均为该尼桑车所留;二是本次事故的尼桑车至少向路边的柳树被撞击的方向行驶两次或两次以上,由此证明,这是人为故意制造的交通事故。
  除此之外,鉴定机构还发现一个新的证据。据夏利车主和尼桑驾驶员的描述及交通队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事发经过都是:夏利车与尼桑车同向行驶,夏利车在道路内侧行驶因避让其他车辆剐蹭了尼桑车,造成尼桑车撞到路外的柳树。按此说法,应当是夏利车在左侧,尼桑车在右侧,如果发生这样的剐蹭,痕迹应当发生在夏利车的右侧和尼桑车的左侧,但是,尼桑车左侧根本没有剐蹭痕迹,而是在保险杠的左前角正前方有痕迹;虽然夏利车后保险杠的右侧面有痕迹,但是,鉴定结论认为,这两辆车上的剐蹭痕迹不能形成对应关系。这也证明:一是双方所描述的事发经过不真实;二是双方车从未发生过剐蹭。
  退一步说,如果夏利车与尼桑车发生过剐蹭,根据痕迹的位置断定,双方绝不可能是同向行驶,只有夏利车与尼桑车的行驶方向是垂直的才有可能发生这样的剐蹭。但客观事实如果是这样的,只能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双方未如实陈述事发经过,虚构事实;二是在交警到现场之前双方移动了车辆,伪造了原始现场,欺骗了交警,在此情况下,交警的事故认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的依据。
  在鉴定机构作出以上鉴定结论后,我们的拒赔理由已经很充分了,保险公司对此案作出了拒赔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声称自己已经向修理厂支付了19万余元的尼桑车修理费,并提交了修理厂开具的发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经过4次开庭,我方一直坚持认为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而且仅凭修理厂的发票而没有提供尼桑车修复后的照片、进口配件的相应手续等其他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尼桑车已经实际修复,在对方迟迟不能提供这些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我方坚决要求必须将对方主张已经修复的尼桑车辆开到法院进行验证,否则不能证实车辆已经修复。我方的这一主张得到了承办案件法官的支持。但是,对方始终未能让三者方将尼桑车开到法院,最终提交了一份该车已经在修理好之后交由汽车解体厂报废解体的证明。鉴于修理好之后再报废解体的做法明显不合逻辑、违背常理,我方立即到解体厂进行了调查,根据解体厂提供的该车在解体之前的照片足以证实,该车是在未经修理的情况下报废解体的。 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对方不得不撤回起诉,放弃索赔。
  回顾本案,之所以能成功拒赔,首先是律师发现了现场刹车痕迹存在的破绽,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律师介入的时间比较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认真细致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同时,律师建议聘请鉴定机构参与本案,起到了关键作用,保险、法律和专业的鉴定机构的共同介入,形成不同专业的优势互补,由此形成了多专业、多角度、群策群力共同参与车险反欺诈的局面。在诉讼阶段,律师始终坚持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的范围,同时牢牢抓住对方在证据链上存在缺陷这一要害问题,据理力争,最终查明尼桑车未经修理直接报废的事实真相,迫使对方不得不撤回起诉,放弃索赔。本案的成功经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二:雷诺车撞击混凝土水闸索赔案件。
  2011年夏天,某汽车修理厂的人员报案称,其驾驶一辆雷诺车在一处山路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右前部与路旁的混凝土水闸相撞,事故车辆停放在该修理厂。
  经查,在投保后至事发前,该车已经发生了3起交通事故,均为单方事故,且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均较大,也都是由该修理厂修理的。保险公司认为本案的真实性存疑。
  保险公司再次委托笔者从事故查勘阶段就开始介入。到现场后我们发现,事故现场是一处极为偏僻的山路,沿事故车行驶方向的右侧路边有一个方形混凝土水闸,现场地面上有清晰、笔直的刹车痕迹,此外,混凝土水闸上有擦蹭痕迹,还附着有雷诺车右前部撞击时留下的黑色物质,但是未发现其他更有价值的疑点或证据。
  借鉴处理上一起事故时委托鉴定机构痕迹进行鉴定的经验,笔者再次建议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痕迹鉴定。本次鉴定果然又有新的收获。鉴定机构发现混凝土水闸上撞击部位的擦蹭痕迹和附着物的形成与事故车的运动方向存在严重不符,并进行了现场模拟实验。鉴定结论为:地面轮胎痕迹花纹与雷诺车轮胎表面花纹种类相同;事故车辆沿事故发生地点两条轮胎痕迹延长方向运动,其现有损坏部位不会与混凝土水闸接触(若事故车辆沿两条轮胎痕迹延长方向运动至混凝土水闸位置,车辆右侧边缘距水闸边缘52cm)。细心的鉴定人员还发现:混凝土水闸上的擦蹭痕迹和附着物应当是车辆从另一方向撞击而形成的,车辆从这个方向行驶时,最外侧的轮胎肯定压在主路以外的土路上,经观察,恰好与轮胎应当经过的位置相对应的那条线路上的一些草本且易折断的植物都被压倒且已枯萎,这证明事实真相是:为了避免真实的撞击造成人身伤亡,先在道路上制造一个刹车痕迹,造成撞向混凝土水闸的假象,然后再从道路以外的土路上缓慢地撞向混凝土水闸,在水闸上留下痕迹。
  鉴定结论表明,这起事故明显又是人为故意制造的,保险公司据此发出拒赔通知。虽然对方在收到拒赔通知后提起诉讼,而且在诉讼中又几经周折,但最终对方在事实面前还是主动撤诉,放弃了索赔。
  这起案件成功拒赔的关键是鉴定机构发现了问题,再次证明不同专业介入车险反欺诈工作,可以达到优势互补的重要性。
  
  案例三:夏利车被冰雹砸坏索赔案。
  还是在2011年夏天,被保险人夏利车的车主报案称其车辆被冰雹砸坏。
  查勘人员进行了现场查勘,经向气象部门核实,该地区确实在该时间发生过冰雹灾害。笔者发现了以下疑点:(1)照片显示车辆顶部及车辆四周均有被砸的圆形坑状痕迹,从这些痕迹的形状看,都应当是与车身的相应位置垂直撞击形成的,这明显违背自然规律。(2)冰雹有大有小且形状不规则,而车身上的圆形坑状痕迹大小比较均匀。由此更能断定是人为作案,绝非天灾。最后,保险公司向夏利车主发出了拒赔通知。这次拒赔后,车主没有再起诉。
  这起案件的成功拒赔,依据的不仅仅是法律知识,更主要的依据是生活常识和自然规律。
  通过以上3起车险反欺诈案件,笔者认为,律师在介入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业务时,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熟练掌握《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2)熟悉保险公司的车险承保和理赔流程以及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基本常识;(3)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尽可能找出存在的疑点,确定主攻和突破的方向;(4)认真、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特别是要到现场仔细查看现场情况,争取发现破绽,找到突破口;(5)遇到技术鉴定等专业问题,要及时建议聘请鉴定机构参与;(6)作出拒赔决定前,必须做好诉讼风险等法律风险评估工作;(7)在诉讼中一定要善于发现对方在证据上存在的问题,牢牢抓住要害;(8)要善于思考,善于学习,善于总结,不断提高。
  
  3.律师介入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业务的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律师介入车险反欺诈业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能够通过为保险公司的车险反欺诈工作提供法律帮助,打击车险欺诈行为,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律师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缜密的思维,能够深入细致地分析案情,及时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及时固定和调取有关证据,为保险公司的车险反欺诈工作提供正确的思路及具体有效的对策和方法。
  再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与保险公司的查勘、理赔人员以及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等不同专业、不同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车险反欺诈工作,能够形成优势互补,形成一个车险反欺诈工作的全新局面,收到良好的效果。
  最后,律师介入车险反欺诈业务,既能够发挥律师的作用,为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又能够为律师行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符合《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发展法律服务业的精神。
  在保险公司车险反欺诈领域,律师还有更广阔的发挥作用的空间。
  首先,从介入的时间上还可以继续向前延伸,律师可以在承保阶段就开始发挥作用,甚至可以向前延伸到保险公司的日常管理当中。
  其次,在律师参与车险反欺诈的业务范围方面,也还有更广阔的拓展空间。律师不仅能够在车险欺诈的事先防范、现场查勘、案件分析讨论、调查取证、出庭应诉等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还可以在保险公司反欺诈建章建制及向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等方面有所作为。此外,鉴于我国的车险反欺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律师还可以进行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总结和理论探讨研究。
  车险反欺诈业务只是整个保险领域反欺诈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火灾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责任险、财产监管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很多其他保险领域,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欺诈行为。律师参与并做好车险反欺诈法律服务,还能为参与其他保险领域的反欺诈业务积累经验,可以说,律师介入车险及其他保险领域的反欺诈业务前景广阔,大有可为,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结束语
  笔者了解到,美国在保险反欺诈领域,几家最权威的火灾鉴定中心都是由保险公司出资建立的.这让笔者深受启发。这样一旦发生火灾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用最先进的技术手段调查出事实真相,从而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从长远利益和规范保险市场发展的角度来讲,这笔投资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值得我国保险业学习和借鉴的。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行业也必将逐步建立和健全规范的和权威的保险反欺诈体系,律师在这一进程中,应当抓住机遇,积极参与,有所作为。此文发表在《北京律师》2015年第3期。